商業法律的目的是在增進商業活動。
1. 商業組織與通路市場—商業活動中常見的兩種手法
商 業活動需要彼此合作,即使簡單到如烘培麵包的生意,往往也需藉助其他人幫忙,如榖商供應麥子,輾磨場供應麥粉,電器廠供應烤箱等,由於這個商業環節中的每 一組成份子,都希望能夠多獲得一些利潤,但又不能妨害彼此結合所產生的利益,因此必須透過某些模式約束彼此,常見規範的模式包括有商業組織(Firm)與通路市場(Market)兩大類型。
商 業組織的權力較集中,通路市場權力較分散,前者強調分層負責,下階層接受上階層的指揮命令從事生產(如前面的例子,就是成立一家既購買麥類又設備有輾磨機 械與烤箱的商業組織,專供生產烘培麵包),而後者則隨著個人的意願生產,再彼此買賣(選擇麥類經銷商購買麥子,並委託工廠輾磨,再取回烤箱烘培),一般商 業活動常見兼具此二者的模式。
2. 投機違約成本(opportunism)與代理人成本(agency cost)
商業組織或通路市場孰優孰劣很難比較,1937年隆納寇斯(Ronald Coase)依據長期觀察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與費雪車體(Fisher Body)兩家公司的商業關係而提出一份「商業組織理論」(The Theory of the Firm)的研究報告,其中歸納結果如下,即選擇商業組織者,必須考量代理人成本,而選擇市場通路者,則必須考量投機違約的成本。
(a) 透過市場通路交易的成本—投機違約的成本
舉例來說,Alice運動用品商選擇Bob這個拳擊好手為其運動器材的廣告代言,如果雙方只是簽訂一個短期的合約,Bob可能會因為Alice商品賣的好而漫天向Alice要價,即使Bob這樣做違背了合約,但Alice要提告訴嗎?這種告訴可能無助於Alice的利益。而且,與Bob的廣告合約,對Bob可能有揚名立萬的好處,卻不一定對Alice的產品經銷有利潤,顯不能精確評估。
(b)透過商業組織交易的成本—代理人成本
延續上一個例子來說,如果雙方簽定一個長期的合約(事實上如同Bob長期受雇於Alice,成為Alice組織的一員),這時,Bob會覺得既然擁有長期薪給了,何必再賣命奔波球表現?只要過的去就好,於是Bob在拳賽的表現就會不如短期合約來的好,也會影響Alice的銷售,Alice為了避免Bob偷懶的事情發生,必須多支出三項費用:第一種稱作監督費用(monitoring expenditures)聘僱其他人來監督Bob,不讓她偷懶,此增加了人事成本。第二種稱作管控費用(bonding expenditures),為了激勵Bob,除了原有的薪給以外,還必須提供額外的獎金誘因激勵Bob的鬥志,比如說依照Alice獲利狀況分紅。第三種稱作盈餘損失(residual loss),即因為Bob未盡全力而與期望獲利之間的落差損失。
(c)寇斯的商業組織理論—權衡投機違約的成本與代理人成本
寇 斯所提的理論可以合理解釋何種性質的商業活動應該成立商業組織或市場通路的抉擇模式?就是當商業組織所需監督與管控的代理人成本高於市場通路的投機違約成 本時,則該選擇市場通路的模式經營,所以,律師此種需要高度專業的工作,其工作內容的評量,無法簡單只以寫一張狀紙的時間估算,更需要注意律師在訟爭中絞 盡腦汁的思考,所以,要去成立一個律師商業組織(Firm),該組織所需要監督與管控內部成員律師的專業工作能力,便需要極高昂的費用且不一定做得到,所以律師多透過市場通路的模式經營,數據顯示:全美有65%的律師選擇個人執業,而沃爾瑪(Wal-Mart)卻聘僱了110萬的員工,這是因為沃爾瑪賣場裡頭舖貨與收費的工作很容易估算其工作能力,因此監督與管控成本(代理人成本)不高,而且複雜的對外採購交易物品,適合集權的商業組織(Firm)以便於彼此溝通合作。
3.第三種商業活動模式
這是1972年Armen Alchian 與 Harold Demsetz所提出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讓渡權力給第三人,這第三人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社團(Corporation),該自然人或社團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可以代表共同的利害關係人(2)最大化商業活動的利益(3)最小化代理人成本的費用。
4.誰掌握商業組織的權力
(a)股東至上原則(Shareholder supremacy norm)
利害關係人包括有員工(employee)、債券持有人(creditor)、股東(shareholder)與顧客(customer), 這些人中,員工可以依照勞動契約獲得報酬,債券持有人也可以由制式的文書獲得保證的利潤,甚至可以投資多處以分擔風險,顧客則可以選擇型錄或標籤上的單價 決定購買與否,以上這些角色的風險都是有限的,只有股東的獲利是不固定的,必須隨著市場景氣的榮枯獲得利潤,還必須承擔公司倒閉的投資風險,所以由股東這 種無固定利潤的人處理商業組織的利益最洽當。因為大型化的商業組織愈來愈多,所以由股東選董事,董事選常董,常董選董事長,召開常務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 這種模式是代議式的(republican),非直接民主式的(democratic)。如AT&T(美國電話電信公司)
(b)團體生產理論(Team production theory)
反對股東至上原則,認為商業組織的代表只是利害關係人的仲裁者,利害關係人不能信任彼此,所有利害關係人共同管理商業組織,如此,即使掌權人要挪用公款,亦只能拿用一些,而非很多。
(c)郝斯曼商業組織所有權論(Hansmann’s Ownership of the Firm)
調和前兩種類型的模式,強調員工最無法承擔商業組織破產後的風險,所以應該加重員工的代表權。
5.不同型態的商業組織
(a)股東管理商業組織—如股東組織公司(corporation)因為股東與員工所受的風險最高,因此依照郝斯曼的主張,員工與股東共管此一商業組織。
(b)顧客管理商業組織—如居民組織供電合作社(cooperation)因為農村需要電力供應,為避免多家電力供應商競爭造成供應商血本無歸,或者因為供應商獨占使得居民升高用電成本,故由當地居民組織合作社,共同管理電力設備。
(c)員工管理商業組織—如律師組織合夥公司(partnership)因為律師此種類型的工作不易監督控管,其代理人成本過高,因此利用合夥型態組織一個商號,可以減低費用。
6.結論
無論何種模式,首先需要問自己是:依照何種型態所花的成本費用最低,再決定用何種商業組織模式。